上頁 下頁 文章與講辭

1998年9月5日

整體醫療水準的監管

(主要詞彙:私家醫院 監察 水準 透明度 刑事化 醫療事故)

    最近一私家醫院發生奪命洗腎事故,確實令人震驚。不過,洗腎已是非常普通的治療方法,程序並不復雜,廿多年來,不少病者均能在家人協助下於家中自行洗腎,毋須醫護人員在場監督;不少先進地方亦相繼設立祇具基本醫護監督的「自助」洗腎中心,病人於中心領取藥水與配件,便能自行往洗腎機洗腎,情景就如外國流行的自助洗衣場。因此,公眾實毋須因今趟事故而對洗腎恐慌。

    然而,我們必須盡快徹查事故發生原因,以期防止公、私營機構再有類似事故發生,有關調查報告亦應予以公開,祇有這樣,我們才能重拾公眾對有關醫院、對洗腎服務、甚至對整體醫療制度的信心。

    事故原委仍待調查,目前作任何揣測皆屬不智。不過,事件卻引發不少值得深思的課題,當中尤以私家醫院與醫療機構的監管為最。

政府監管與機構自省

    按《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衛生署署長乃負責私家醫院發牌事宜,其有權訂立發牌條件、巡查醫院、並要求醫院提交報告以監察其運作,換言之,政府有責任確保私家醫院符合人手、設施等基本水準,然而,當局是否有充分運用其監察之權?養和事故發生後,高官匆匆回應指事件可能影響該院續牌,但在公眾眼中,這不外是對政府監管不足的「補鑊式」自保回應,無助加強公眾信心。

    話說回來,私家醫院對確保水準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每間私家醫院均應各自成立監察委員會,負責制訂各項工作指引與審核服務表現,委員會的成員除了有關醫院的董事外,更應包括與醫院無關的醫護專業及業外人士,以提高審核工作的透明度。須知私家病人絕對有選擇醫生醫院的權利,一家醫院運作如具高透明度,自能提高病人對其安全與問責性的信心,因而自然能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醫療事故刑事化不智

    近年連串醫療事故的發生,引發有鼓吹應將其刑事化,換言之,舉凡有醫療事故發生均須當作刑事案處理、刑事檢控有關醫護人員,此議萬萬不可亦不應行!須知治病療傷的工作,主要建基於醫護人士與病人的互信之上,病人須信任醫護人士時刻以解除疾苦為首任。然而,世上並無絕對能治癒任何病人的治療方法,治療過程發生的併發症,許多時候亦非醫者可以預料;再者,當醫學科技日益進步,同時亦變得日趨仔細與複雜,因而危險性亦相應增加。將醫療事故刑事化,無異在醫療程序開展前已將醫者與病者置於對立關係,破壞雙方的互信,為醫護人員添加無謂的沉重壓力;情況激化下去,甚至會迫使一些醫護人員採取「防禦性醫療」,即使小病亦要求做足大大小小各式化驗與檢查,以備將來病者不滿治療結果時,能引以自辯,或者索性拒做任何風險較高的醫療程序。這些發展,肯定並非病人之福。

    事實上,醫護人員的專業運作均受其專業委員會規管,這些決定規管組織更有代表公眾的業外人士成員,不少更將紀律聆訊公開,委員會對專業失德的醫護人員可判罰重至吊銷執業資格,亦即等於褫其謀生之所依。再者,任何對所獲醫護程序不滿者,亦可循民事訴訟求取公正或賠償。有法律專家更指出,當局如調查證實一些醫療事故中,有關人員在認知可能出錯的情況下仍不予理會,乃屬「離譜」疏忽,可循刑事檢控。總言之,現時制度已予多渠道懲處醫護人員,一刀切地將醫療事故刑事化實不可取。

    長久以來,私家醫院一直扮演補足公營醫療服務的角色,對社會的貢獻實不應被今趟事故抹煞。可惜的是政府對私家醫院的支持一向乏善足陳,甚至時有歧視之舉。健全的醫療制度,實有賴公、私營範疇合作互補,共同進步,政府監察公、私營機構固然責無旁貸,但為他們提供支持亦是同樣重要哩!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