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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5日

專業自主與公眾利益

    近月來跨地域企業在港大肆收購私家診所,頓時於業內引發不少爭議。財團的收購目的,自是為發展大規模的類似美國流行的「保健組織」(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sation)的企業。所謂「保健組織」,是指參與的「客戶」每月或每年預付一定費用,便可「無限制」使用與該組織訂有合約的醫生或醫院的服務。

    據日前報章報導,醫務委員會新修訂的醫生專業守則,將包括一些新範疇,當中較富爭議的,相信是關乎醫生收費與參與醫療保健組織(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HMO)的條文。

    好些醫生對執業規限與守則愈來愈多,覺得滿不是味道,有些甚至有受屈辱的不忿之感。

    誠然,醫委會理應維護專業自主,但同時亦須負起保障公眾利益的任務,兩者須取得適當的平衡。

    事實上,一專業的自主與尊嚴並非與生俱來,而是要整體專業去努力爭取與維護的。除了透過公正、有效率的紀律懲處機制,清除業內害群之馬外;我們亦得配合社會的開放與民智的提昇,主動向社會展示我們自律自主的精神,方能令公眾信服醫委會並非「醫醫相衛」、更非「黑箱作業」。醫委會就具爭議性範疇訂立指引或守則,便是主動出擊的方法之一;不然,便祇能坐待政府與公眾以行政或立法手段相逼、坐待由「外行領導內行」的一天了!近日英國的發展便是明顯例子,貝理雅政府公布改革「全民保健計劃」的多項建議中,便包括將英國醫委會主席一職,由現時由醫生出任改為業外人士出任,並斷言此議乃為加強保障公眾利益。

    固然,香港醫委會建議的新增守則,亦有值商榷處。例如據報新守則除規定醫生不得拒絕為病人提供收費資料外,亦不得「收費過高」,但如何界定「過高」便不大容易。據悉,醫委會考慮的準則將包括:(一)病情複雜性、治療所需時間、技術與經驗;(二)同類服務在港的一般收費;(三)醫生的經驗與能力。但試問一名經驗豐富的醫學教授收費可以高於剛畢業醫生多少才不算「過高」?怎樣將行醫經驗與能力量化,以便與收費水平掛u?這些都難有客觀的準繩。基於同樣原因,鼓吹設立醫生收費上限之議,亦同樣不合理。

    因此,在收費問題上,我一向認為除了讓公眾知悉他們有「知」的權利,醫生亦應預先告知病人其收費水平。此外,醫學界更應定期公布全港醫生一些主要治療項目的收費幅度或中位數。這樣,公眾才能有充分資訊去自行決定能否接納某醫生的收費。

    另外,據報新修訂的醫生專業守則,亦會規定醫生參與一些HMO時,須為病人的治理質素負責,如發現參加的HMO不以病人利益為依歸、或限制醫生為病人提供合理的服務,便不應與該HMO為伍。

    有謂個別醫生實難清楚知悉大集團的運作詳情,因此,將病人治理質素這重任祇加於醫生之上,實有「管雞仔不管麻鷹」之弊。我則認為,維護病人的醫療質素,必然是每個醫者應有之義。當然,我們「管雞仔」之餘更應「管麻鷹」,因此我一向主張當局訂立法例,禁止醫療中介機構干預醫生治理病人的專業自主。事實上,類似法例已於馬來西亞實行,為保障民康,我們好應取人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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